西南交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6-06-07 15:22:32 来源:土木学院 分类:本科教学管理 阅读量: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西交校学生[20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 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培养实践能力,增长才干,并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 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的原则,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不影响学校正 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 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 资助管理科,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各学院学生工作组应设立专门的勤工 助学管理机构,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本学院的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西南交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并监督其贯彻和执行;

(二)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统筹全校勤工助学计划,开发勤工助学资源,检查各 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情况及勤工助学基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

(三)负责与勤工助学相关的校园文化活动的开展和学生劳动技术培训工作、安全教育,提高 学生勤工助学技能和安全意识;

(四)协调解决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的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

(五)研究勤工助学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开拓工作新思路;

(六)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学院勤工助学基金使用计划,合理设置本学院勤工助学岗位;

(二)对参加本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劳动技术培训;

(三)考核本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并审核发放勤工助学酬金,同时接受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定期上报本学院勤工助学相关资料。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八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包括学校专项拨款、社会捐助、勤工助学基金的增值部分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九条勤工助学基金由计财处负责集中管理、专项核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勤工助学基金使用计划,各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勤工助学基金编制本学院勤工助学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管理开支,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开支。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基金通过合理安排和有计划的使用,创造各种条件使基金滚动增值,增值的资金必须纳入勤工助学基金,全部用于学生的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岗位为主,校外岗位为辅。校内岗位设置原则是以工时定 岗位,岗位设置类型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指相对可持续一个学期的长期性岗位和利 用寒暑假时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常可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工作完成 任务的工作岗位。在充分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的条件下,学校及学院 应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合理设置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学生管理工作、助研(助管、助教)工作、科技开 发和技能培训服务、文化、生活、后勤服务工作等为主,固定岗位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学生参 加勤工助学的时间累计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 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 时间从事勤工助学,不得完全代替在编工作人员应从事的工作。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一)各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机构依据本学院勤工助学基金使用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设置面向本学院各单位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向全院学生公布;学院内的临时岗位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但每月设置的临时岗位数不得超过固定岗 位数的1/3;

(二)各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量, 本着按需设岗、合理布局的原则,每个年度末核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需求量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申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审批工作后向全校学生公布。各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如需设置临 时岗位,需提前2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经审批后才能聘用学生并支付勤工助学酬 金;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机构不定期抽查校内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情况,若出现不符合岗位设置、职责要求的现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将 与用工单位协商取消该岗位设置,或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措施。

第五章 岗位申请及聘用

第十七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上学期修读课程不通过门数少于三门(含三门);

(三)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工作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除部分技术型岗位有特殊需求外,原则上应该是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各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机构面向本学院学生发布本学院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学生择岗申请,并填写《西南交通大学勤工助学申请表》,各学院筛选符合条件的学生,经公示后录用,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向全校学生发布校内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学生择岗申请,并填写《西南交通大学勤工助学申请表》。各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自主招聘和学院推荐两种形式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筛选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公示后录用。

第二十条原则上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应聘用本科生,个别岗位如有特殊困难或特别要求需要聘用研究生时,应提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聘用研究生。

第六章 岗位考核及酬金发放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实行每月考核制和考核不合格淘汰制,各用人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 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和考核。考核等级分优、良、差。凡两次考核为差者,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协议要求予以解聘,在当月末向学校或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报送勤工助学学生调整申请,更换勤工助 学学生,以充实岗位。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经聘用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学生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在录用一周内向学校 或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做出说明。否则,经查属实,将核销此岗位,且此后半年内,学校或学院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不再受理该单位和该生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要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一周告知所在用人单位,以便工作交 接。学生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经查属实,予以淘汰,扣发当月酬金,且此后半年内,学校或学 院勤工助学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将积极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数据库,对因岗位不足而 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在有新岗位需求情况下,予以优先推荐。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 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或由用人单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协议比例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 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按小时、月、工作量三种方式计算。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 酬,临时岗位按小时、工作量计酬。按小时计酬的勤工助学岗位,根据考核结果按5~8元/小时计 算酬金;按工作量计酬的勤工助学岗位,参照按小时计酬的标准可适当提高;按月计酬的勤工助学 岗位,根据考核结果按工作量计算酬金。学生每月累计获得的勤工助学总酬金不高于260元。

第二十七条 除假期外,每月底各用人单位对本月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在下月5日(休息日顺延)前向相应管理部门上报《西南交通大学勤工助学学生考核表》,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或各学院勤工助学管理部门根据考核情况编制《西南交通大学x年x月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 并核实学生银行卡号,报计财处审核后统一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内。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出调整计划,报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权利:

(一)免费获得校内外有关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有权参加各种和勤工助学相关的活动和培训教育活动;

(二)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三)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拒绝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活动,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享有学校根据国家勤工助学政策制定的相关文件中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的义务:

(一)认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报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学校形象;

(三)学生要诚实守信,自尊、自爱、自重,端正工作态度,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要有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第八章 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录用勤工助学同学;

(二)校外用人单位可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生协商劳动报酬标准;校内用人单位可根据学生工作量提出学生劳动报酬建议;

(三)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四)如发生勤工助学学生违反三方协议,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关的处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相关技术培训,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二)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三)用人单位应保护学生勤工助学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单位情况,按时客观地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时,学校和学院勤工助学管理部门需组织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西南交通大学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的安全、健康及损失等方面问题,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二月一日起实施,原《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西南交通大学勤工助学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土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