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2016〕3号关于印发《西南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系(室、中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通知

2016-09-09 15:33:26 来源:土木学院 分类:组织建设发展 阅读量:

学院各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西南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系(室、中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通知”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南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系(室、中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土木工程学院

2016年4月11日

附件:

西南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系(室、中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我院系、室、中心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促进干部能上能下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学院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系、室、中心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4、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符合把班子建设成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领导所在单位建设和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班子的要求。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系、室、中心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在校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积极肯干,做出实绩,群众公认。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结合本单位实际,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了解工作规律,有一定实践经验,有胜任干部工作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4、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 担任系、室、中心干部原则上应具备以下资格:

1、三年及以上在校教龄;

2、博士学位;

3、任系、室、中心正(副)职一般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助理应具有中级职称;

4、身心健康。

第六条 系、室、中心干部一般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票决。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相关规定的系(室、中心)党支部书记应兼任系(室、中心)副主任或助理,兼任职务的任期与支部书记任期相同。

第八条 系、室、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应有年龄梯次。要注重选拔优秀的年轻干部。新提任的助理,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新提任的副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新提任的正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提拔任用。

1、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不满两年的。

3、群众公认差的。

4、被立案审查未结案及审计中有严重问题的。

5、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声誉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损失的。

第三章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选拔任用干部一般有以下方式:民主推荐,委派,选派,选举产生等。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十二条 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范围:

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本系、室、中心全体教职工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本级干部班子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第十三条 会议投票推荐是由学院党委主持,具体程序为: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2、填写推荐票。

3、进行个别谈话。

4、根据推荐票和推荐意见,综合分析。

5、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第十四条个人谈话推荐是个人向学院党委推荐系室中心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口头推荐意见无效。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可直接委派、选派干部。

第四章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系室中心干部,应当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十八条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学院党政联席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任职

第十九条 实行干部任期制。干部每届任期四年,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届任期。

第二十条 干部任职由学院党委根据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以学院党委名义发出书面任职通知。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干部职责。系(室、中心)管理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含助理)在主任领导下负责系(室、中心)的学科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与交流、日常管理等各项工作,其中下列重要学术事项须经系(室)教师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1、本学科建设规划;

2、本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

3、本学科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4、选留师资、引进人才和职称聘任中的学术水平;

5、本学科办学资源(办公用房、实验装备等)配置方法;

6、本学科年度纵向科研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7、本学科参加各类学术组织、各类人才项目、各类荣誉称号的推荐人选;

8、教职工工作考核、成果评价的原则和标准;

9、有关学风、教风及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调查和处理。

系(室、中心)主任(含副主任、助理)岗位津贴由土木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实施。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干部考核制度。要提高考核质量,整合考核资源,增强考核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加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

对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不胜任和不称职的干部,及时进行组织调整: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敷衍塞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所负责的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70%,对其进行组织调整;对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应当视具体情况对其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第七章免职、辞职

第二十三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任期届满或者年满58周岁的。

2、在干部考核测评中不称职评价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私离开领导岗位半年以上的。

4、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等情况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5、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四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二十五条 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提前三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并提出原承担工作的交接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六条 引咎辞职,是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七条 责令辞职,是指学院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可通过一定的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土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土木工程学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

来源:土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