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解读

2011-03-28 11:33:15 来源:土木学院党委 分类:保密工作教育 阅读量: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本章共12条,主要规定涉密事项范围和密级范围,定密工作体制,定密责任和权限,定密工作内容和流程,国家秘密的变更和接触,以及不明确或者有争议事项的确定。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漏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是想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 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规定。

本条以列举方式规定国家秘密主要产生与政治、国防军事、外交外事、经济、科技和政法等领域。这些领域中的事项,只有具备国家秘密本质属性,即泄漏后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才能确定国家秘密。此外,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可能在一些新的领域会产生国家秘密事项,本条规定了第(七)项。

以列举方式规定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是许多国家立法的通例。如美国《国家安全信息保密》规定,国家秘密包括:军事计划、武器系统或军事行动;外国政府信息;情报活动(包括特殊行动),情报源或方法,或者密码;外交关系或美国的外交活动,包括秘密渠道;与国家安全(包括打击跨国恐怖活动)有关的科学、技术或经济事项;保护核材料与和设施的美国政府项目;与国家安全(包括打击扩过恐怖活动)有关的系统、装置、基础设施、项目、方案或者保护工作的缺陷或效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范围包括:军事情报;经济、科技信息;外交和对外经济领域的信息;情报、反间谍和侦缉领域的信息等。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关系。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各政党秘密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当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收到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密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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