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三章保密制度(共20条)解读

2011-03-28 11:34:24 来源:土木学院党委 分类:保密工作教育 阅读量:

第三章保密制度

本章共20条,主要规定国家秘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信息发布、涉密采购、对外交往与合作、涉密会议活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军事禁区与涉密场所、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涉密人员等方面的保密管理制度,并针对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

第一款明确国家秘密载体从制作到销毁各环节的管理要求。“国家秘密载体”(可简称“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纸介质涉密载体是指传统的纸质涉密文件、资料、书刊、图纸等。光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激光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CD、VCD、DVD等各类光盘。电磁介质涉密载体包括电子介质和磁介质两种类型。电子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电子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各类优盘、移动硬盘等;磁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磁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硬磁盘、软磁盘、磁带等。

第二款明确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要求。绝密级涉密载体涉及国家核心秘密,一旦泄露将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按照“突出重点”的要求,绝密及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除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在保存、管理、复制、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等关键环节,必须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

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邮政机要通信保密管理规定》、《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等,对涉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各环节的保密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制作方面,要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及编号;制作涉密载体要在机关、单位内部,或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进行,制作涉密载体的场所应符合保密要求。

收发与传递方面,要认真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传递涉密载体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机关、单位指派专人传递的,要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线路,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使用方面,要根据涉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确定知悉人员范围;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要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使用绝密级涉密载体,除按以上要求外,还要对接触、知悉人员作出文字记载,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载体外出,要经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保密措施,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有效监控之下;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外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绝对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复制方面,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复制,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改变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要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复印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汇编涉密文件、资料,要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不得改变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绝密级涉密载体。

保存方面,要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定期对保存的涉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离岗离职前,要将使用和保管的涉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被撤销或合并的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单位,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绝密级涉密载体,必须存放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

来源:土木学院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