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种严重违规行为详解之四

2012-03-26 10:07:54 来源:土木党委转摘 分类:保密工作教育 阅读量:

12种严重违规行为详解之四

发布时间:2012-03-26


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释义:

向境外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凡是外交信使能够到达的地方,必须由外交信使携运;境外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难以携运,且确因工作需要自行携运出境的,应当向有批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拾出境的,必须采取严格保密防护措施。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邮寄、托运涉密载体至境外。

实例举证:

[案例一]2007年,有关部门在寄往日本的邮政包裹中发现多份涉密文件。经查,某省出版集团下属公司员工杨某的女儿在日本留学,正在撰写涉及中日某领域的毕业论文,请其收集有关资料。杨某将有关领域的涉密文件进行复制,通过邮政包裹寄出。

[案例二]2006年,某单位研究员李某赴国外访问交流前,在明知自己承担的项目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情况下,为讨好外方人员,用移动硬盘私自拷贝了200份相关资料(其中包括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7份),出境时被我海关查获。

警示: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使国家秘密处于难以管控的状态,严重危害了国家秘密安全。新保密法将邮寄和非法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作为十二种严重违规情形之一,表明此种行为存在巨大危害。确因工作需要自行携运机密、秘密级密件出境或在对外合作中合法向外方提供国家秘密,并由外方人员携带国家秘密出境的,可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向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保密工作机构申请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海关对《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查验后放行。

来源:土木党委转摘